營建類
內政部 96.04.09. 內授營建字第0960802187號函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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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職權命令)
本法施行前,行政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訂定之命令,須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 授權依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後修正或訂定; 逾期失效。
- 建築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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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建築師開業,應設立建築師事務所執行業務,或由二個以上建築師組織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共同執行業務,並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辦理登記開業且以全國為其執行業務之區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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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領有建築師證書,具有二年以上建築工程經驗者,得申請發給開業證書。
- 中央法規標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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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