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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營建類 內政部營建署 98.03.10. 台內地字第0980028492號令
中央法規
  • 第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基本測量成果及項目公告,並通報有關機關;修正時,亦同。 各級主管機關辦理加密控制測量,準用前項規定。


  • 五、重力基準之測量成果包括: (一)重力基準站及其與國外站交換取得之自動觀測數據檔資料。 (二)重力基準站、絕對重力點及其副點位之重力值及其標準偏差等資料。 (三)重力基準站、絕對重力點及其副點位之站址、點位圖說等資料。 (四)重力基準站、絕對重力點及其副點位之重力概略值資料,以毫伽為單位,且其個位 數值以零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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