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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外交類 臺灣高等法院 88.02.12. (88) 院仁文實字第2129號
中央法規
  • 第二十五條(國民大會之地位)
    國民大會依本憲法之規定,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

  • 第八十一條(法官身分之保障)
    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 轉任或減俸。

  • 第一百三十條(行使選舉權之年齡)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 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 第一百五十八條(教育文化之目標)
    教育、文化,應發展國民之民族精神、自治精神、國民道德、健全體格、科學及生活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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