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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賦稅類 財政部 107.07.16. 台財稅字第10704616350號令
中央法規
  • 第十一條(領用臨時或試車牌照之應納稅額)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領用臨時牌照或試車牌照者,其應納稅額,按日計算。 前項領用臨時牌照車輛之應納稅額,依第六條附表規定各類車輛稅額之中位數計算;領用試 車牌照者之應納稅額,按表列汽車、機車之最高稅額計算之。

  • 第一條
    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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