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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賦稅類 財政部 112.01.13. 台財稅字第11100723820號令
中央法規
  • 第三條
    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於當年度物價指數較該資產取得年度或前次 依法令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年度物價指數上漲達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時,得向該管稽徵機關 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並以其申請重估日之上一年度終了日為基準日。 營利事業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所適用之物價指數,由財政部洽請行政院主計處於每年一月 二十五日前提供,並據以編造物價倍數表發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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