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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賦稅類 財政部58臺財稅發字第02440號令
中央法規
  • 第一百九十四條
    因保留徵收或依法律限制不能使用之土地,概應免稅。但在保留徵收期內。仍能為原來之 使用者,不在此限。

  • 第十二條(災變等原因之免稅)
    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或在墾荒過程中之土地 ,地價稅或田賦全免。

  • 第六十五條(土地之分區限制使用)
    主管機關為減輕洪水災害,得就水道洪水泛濫所及之土地,分區限制其使用。 前項土地限制使用之範圍及分區辦法,應由主管機關就洪水紀錄及預測之結果,分別劃訂, 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後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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