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類
財政部 58.07.01. 臺財關字第07507號(不再援用)
中央法規
- 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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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二十二條
(刪除)
- 懲治走私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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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加重走私罪)
犯走私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 以下之罰金: 一、公然為首,聚眾持械拒捕或持械拒受檢查者。 二、公然為首,聚眾威脅稽徵關員或其他依法令負責檢查人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