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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賦稅類 財政部 68.07.18. 臺財稅字第34926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十二條(車輛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
    車輛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左: 一、汽車: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及車身、牽引車及拖車均屬之。 (一)小客車:凡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均屬之。 1.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 2.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五。但自本條文修 正施行日起第六年之同一日起稅率降為百分之三十。 (二)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但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五 日起五年內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電動 公共汽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汽車應徵之貨物稅。 (三)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 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 搬運車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免稅。 二、機車: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兩用車及腳踏車裝有輔助原動機者均屬之,從價徵收百 分之十七。 前項第一款第三目所稱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指供新車種之開發設計、功能系統分析、 測試或為安全性能、節約能源、防治污染等之改進及零組件開發設計等之進口汽車。 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所稱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如左: 一、專供公共安全使用之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及工程救險車等 。 二、專供公共衛生使用之救護車、診療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消毒車、掃街車、溝 泥車、沖溝車、捕犬車及空氣污染測定車等。 電動車輛及油電混合動力車輛,按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稅率減半徵收。但油電混合動力車 輛以符合財政部公告之標準者為限。 於本條文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生效日起五年內購買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 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免徵貨物稅。 前項免徵貨物稅之車輛,於完成登記五年內,汽車所有人變更拆除載運輪椅使用者設備時, 應補繳原免徵之貨物稅。

  • 第四十二條
    車輛車身顏色及加漆標識,應依下列規定: 一、大客車、大貨車、小貨車、拖車、大型客貨兩用車及特種車,應於車廂兩邊顯明位置標 示汽車所有人名稱,融資性租賃車輛應標示租用人名稱;其為平板式汽車或車廂兩邊無 法標示者,得於兩邊車門標示。但以個人名義領照使用之車輛、車身兩邊無法標示之拖 車及執行特殊任務有保密必要之公務車輛經所屬機關核可並敘明該車用途向車籍所在地 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於行車執照或牌照登記書上註記「免標示所有人名稱」者,得不須標 示。 二、大客車應於門旁標示牌照號碼及乘客人數,營業大客車並應於乘客人數下標示載重量, 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一日起應於車門旁標示出廠年份及依附件六之一標示大客車 分類。計程車應於兩側後門或後葉子板標示牌照號碼及公司行號、運輸合作社或個人名 稱,後窗玻璃標示牌照號碼。但多元化計程車不在此限。計程車兩側車門(不含車窗) 範圍得以平面漆繪或穩固黏貼方式張貼廣告,並應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 相關廣告物管理之法令規定辦理。申請設置輪椅區之計程車,另應依規定於車輛前、後 、左及右方設有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之識別標示。 三、大貨車、小貨車及曳引車應於兩邊車門或顯著位置標示牌照號碼及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 。全拖車及拖架車身兩側顯明位置應標示總重量;半拖車車身兩側顯明位置應標示總聯 結重量。大貨車、小貨車及拖車應於後方標示牌照號碼,其字體尺度、字樣及標示方式 由交通部另定之。 四、大型客貨兩用車應於兩邊車門或顯明位置標示牌照號碼、乘客人數及載重噸位。 五、救護車漆白色並應於車身兩側標示紅十字。 六、消防車漆大紅色。 七、教練車車廂兩邊顯明位置標示駕訓班班名及斑馬紋,車身前後並應加掛標示有「教練車 」之附牌或標示「教練車」之字樣。 八、幼童專用車及專供載運學生之校車車身顏色及標識應符合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 。 九、汽車車身顏色不得與警用巡邏車相同。 十、新領牌照、汰舊換新及變更顏色之計程車,其車身顏色應使用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 公會塗料色卡編號一之十八號純黃顏色。 十一、申請牌照與變更顏色之轎式自用小客車及多元化計程車,車身顏色不得與前款計程車 車身顏色相同。 十二、遊覽車客運業專辦交通車業務之車輛,應於車身兩側車窗下緣以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 同業公會塗料色卡編號一之十八號純黃顏色加漆一條三十公分寬之水平帶狀標識條紋 。 十三、汽車貨運業專辦搬家業務之車輛,車身顏色應使用純白顏色,並於車身兩側貨廂標示 「專營搬家」字樣,字體不得小於二十五公分見方,且於擋風玻璃張貼「搬家貨運業 執業證明」標識。 十四、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應於貨廂兩邊之前方標示貨廂內框尺寸 ,其字體尺度、字樣及標示方式由交通部另定之。 十五、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貨廂外框顏色應使用台灣區塗料油漆工 業同業公會塗料色卡編號一之十九號黃顏色。其他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之貨廂外 框顏色,不得使用該顏色。 十六、使用燃料為壓縮天然氣者,應於車身前後汽車號牌附近顯明位置處標示「壓縮天然氣 汽車」。 十七、免徵使用牌照稅特種車之車身顏色及標識,應符合各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 計程車應於儀錶板上右側與右前座椅背設置執業登記證插座,並於右前座椅背標示牌照號碼 ;未經核定之標識及裝置不得設置。 第一項各款標識材質應為防水漆料或粘貼牢固之材料,其顏色應依規定或為其標示處底色之 明顯對比色,且應以正楷字體標明。字體尺度除另有規定者外,應依下列規定: 一、標示於車廂兩邊之汽車所有人,大型車每字至少二十五公分見方,小型車每字至少十六 公分見方;標示於兩邊車門之汽車所有人,大型車每字至少八公分見方,小型車每字至 少五公分見方。 二、標示於車門或車廂兩邊之總聯結重量、總重量、載重之噸位、乘客人數、出廠年份、大 客車分類及牌照號碼,大型車每字至少四公分見方,小型車每字至少三公分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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