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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賦稅類 財政部71.3.15.臺財稅第31775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十四條(承墾土地之免稅)
    已墾竣之土地,仍由原承墾人耕作並經依法取得耕作權者,自有收益之日起,免徵田賦八 年。 免徵田賦期間內,原承墾人死亡,仍由繼承人耕作者,得繼續享受尚未屆滿之免稅待遇。

  • 第八條(國有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免徵土地稅及建築改良物)
    國有土地及國有建築改良物,除放租有收益及第四條第二項第三款所指 事業用者外,免徵土地稅及建築改良物稅。

  • 第十三條(土地重劃等之辦理)
    政府為增進山坡地之利用或擴大經營規模之需要,得劃定地區,辦理土地重劃、局部交換或 協助農民購地,並輔導農民合作經營、共同經營或委託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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