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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賦稅類 財政部77.9.8. 臺財稅第770288797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三十五條
    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 開始十五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 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 ,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第七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者,得申請以每月為一 期,於次月十五日前依前項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 營業稅額。但同一年度內不得變更。 前二項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者,並應檢附統一發票明細表。

  • 第三十八條之一
    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營業人,除申請核准以每 月為一期申報者外,應以每二月為一期,分別於每年一月、三月、五月、七月、九月、十一 月之十五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營業人,申請改以每月或 每二月為一期申報者,應自核准後之首一單月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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