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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賦稅類 財政部82.1.8.臺財稅字第810565251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三條(山坡地之定義)
    本條例所稱山坡地,係指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及保安林地以外,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 機關參照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之需要,就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劃定範圍,報請 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 一、標高在一百公尺以上者。 二、標高未滿一百公尺,而其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五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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