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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賦稅類 財政部 89.09.08. 臺財稅字第0890456591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五十三條之一
    營業人違反本法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處時之罰則規定。但裁處前之 法律有利於營業人者,適用有利於營業人之規定。

  • 第五十二條
    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虛報進項稅額,包括依本法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無 進貨事實及偽造憑證之進項稅額而申報退抵稅額者。 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漏稅額,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一、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以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查得之資料,包含已依本法第三十五條 規定申報且非屬第十九條規定之進項稅額及依本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計算之進項 稅額,核定應補徵之應納稅額為漏稅額。 二、第五款,以經主管稽徵機關查獲因虛報進項稅額而實際逃漏之稅款為漏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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