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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賦稅類 財政部 91.07.31. 臺財庫字第0910341999號
中央法規
  • 第九十三條
    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 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 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 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 前項情形,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停止執行。

  • 第十九條
    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所稱劣菸、劣酒有重大危害人體健康,指菸酒受污染,或含有應有成 分以外對人體健康有害之其他物質,致使用者發生疾病或有致病之虞者。 衛生主管機關發現重大危害人體健康之菸酒時,應立即通知中央及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 關為必要之處置。

  • 第二十條
    扣押物有不能依前條規定處理或有腐敗、毀損之虞者,海關得於案件確定 前,公告變賣並保管其價金或逕送有關機關處理,並通知其所有人、管領 人或持有人。 依前項規定處理之扣押物,得由海關酌予留樣或拍照存證。 易生危險之扣押物,得毀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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