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賦稅類 財政部 91.09.02. 臺財庫字第0910045854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三條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酒,分類如下: 一、啤酒類:指以麥芽、啤酒花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穀類或澱粉為副原料,經糖 化、發酵製成之含碳酸氣酒精飲料,可添加或不添加植物性輔料。 二、水果釀造酒類:指以水果為原料,發酵製成之下列含酒精飲料: (一)葡萄酒:以葡萄為原料製成之釀造酒。 (二)其他水果酒:以葡萄以外之其他水果為原料或含二種以上水果為原料製成之釀造酒 。 三、穀類釀造酒類:指以穀類為原料,經糖化、發酵製成之釀造酒。 四、其他釀造酒類:指前三款以外之釀造酒。 五、蒸餾酒類:指以水果、糧穀類及其他含澱粉或糖分之農產品為原料,經糖化或不經糖化 ,發酵後,再經蒸餾而得之下列含酒精飲料: (一)白蘭地:以水果為原料,經發酵、蒸餾、貯存於木桶六個月以上,其酒精成分不低 於百分之三十六之蒸餾酒。 (二)威士忌:以穀類為原料,經糖化、發酵、蒸餾,貯存於木桶二年以上,其酒精成分 不低於百分之四十之蒸餾酒。 (三)白酒:以糧穀類為主要原料,採用各種麴類或酵素及酵母等糖化發酵劑,經糖化、 發酵、蒸餾、熟成、勾兌調和而製成之蒸餾酒。 (四)米酒:以米類為原料,採用酒麴或酵素,經液化、糖化、發酵及蒸餾而製成之蒸餾 酒。 (五)其他蒸餾酒:前四目以外之蒸餾酒。 六、再製酒類:指以食用酒精、釀造酒或蒸餾酒為基酒,加入動植物性輔料、藥材、礦物或 其他食品添加物,調製而成之酒精飲料,其抽出物含量不低於百分之二者。 七、料理酒類:指下列專供烹調用之酒: (一)一般料理酒:以穀類或其他含澱粉之植物性原料,經糖化後加入食用酒精製得產品 為基酒,或直接以食用酒精、釀造酒、蒸餾酒為基酒,加入百分之零點五以上之鹽 ,添加或不添加其他調味料,調製而成供烹調用之酒;所稱加入百分之零點五以上 之鹽,指每一百毫升料理酒含零點五公克以上之鹽。 (二)料理米酒:以米類為原料,經糖化、發酵、蒸餾、調和或不調和食用酒精而製成之 酒,其成品酒之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且包裝標示專供烹調用 酒之字樣者。 八、酒精類:指下列含酒精成分超過百分之九十之未變性酒精: (一)食用酒精:以糧穀、薯類、甜菜、糖蜜、蜂蜜或水果等為原料,經酒精發酵、蒸餾 製成符合CNS 一五三五一食用酒精國家標準,且含酒精成分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之 未變性酒精。 (二)非食用酒精:前目食用酒精以外含酒精成分超過百分之九十之未變性酒精。 九、其他酒類:指前八款以外之含酒精飲料。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