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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賦稅類 財政部 93.11.02. 臺財稅字第0930474255號
中央法規
  • 第一條(公司之定義)
    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

  •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利企業以併購進行組織調整,發揮企業經營效率,特制定本法。

  •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保障金融機構存款人權益,維護信用秩序,促進金融業務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發揮金融機構綜合經營效益,強化金融跨業經營之合併監理,促進金融市場健全發展,並 維護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法。

  •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規範金融機構之合併,擴大金融機構經濟規模、經濟範疇與提升經營效率,及維護適當之 競爭環境,特制定本法。

  • 第一條
    為促進產業升級,健全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產業,指農業、工業及服務業等各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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