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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賦稅類 財政部關稅總局 94.05.10. 臺總政徵字第0946001474號
中央法規
  • 第二十條之一(模擬槍之公告查禁及處罰)
    具打擊底火且外型、構造、材質類似真槍者,為模擬槍。模擬槍,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 之槍枝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查禁。 模擬槍之輸入,應先取得內政部警政署之同意文件。 製造、販賣、運輸或轉讓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 節重大者,得併命其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但專供外銷及研發並向警察機關報備者,不在 此限。 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處新臺幣三萬元 以下罰鍰。 改造模擬槍可供發射金屬或子彈,未具殺傷力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鍰。 警察機關為查察經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得依法派員進入模擬槍製造、儲存或販賣場所,並 應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其零組件、成品、半成品、各種簿冊及其他必要之物件實施檢 查,並得詢問關係人。 前項規定之檢查人員於執行檢查任務時,應主動出示身分證件,並不得妨礙該場所正常業 務之進行。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六項之檢查或提供資料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 公告查禁前已持有第一項模擬槍之人民或團體,應自公告查禁之日起六個月內,向警察機 關報備。於期限內完成報備者,其持有之行為不罰。 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入之。但專供外銷及研發並向警察機關 報備或前項情形者,不在此限。

  • 第十五條(不得進口物品)
    下列物品,不得進口: 一、偽造或變造之貨幣、有價證券及印製偽幣印模。 二、侵害專利權、商標權及著作權之物品。 三、法律規定不得進口或禁止輸入之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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