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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賦稅類 財政部 101.04.30. 臺財稅字第10100076780號令
中央法規
  • 第七條
    本法第三條第六款所稱藝術作品,指應用各類材料創作具賞析價值之藝術品,包括書法、繪 畫、織繡等平面藝術與陶瓷、雕塑品等。 本法第三條第六款所稱生活及儀禮器物,指各類材質製作之日用器皿、信仰及禮儀用品、娛 樂器皿、工具等,包括飲食器具、禮器、樂器、兵器、衣飾、貨幣、文玩、家具、印璽、舟 車、工具等。 本法第三條第六款所定圖書文獻,包括圖書、文獻、證件、手稿、影音資料等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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