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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賦稅類 財政部 104.02.05. 臺財稅字第10404514520號令
中央法規
  • 第一條(宗旨)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依照政府簽訂之國際紅十字公約,並基於國際紅十字會議所決議各項原 則之精神,以發展博愛服務事業為宗旨。

  • 第五條(房屋、土地特種貨物之免稅範圍)
    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特種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並有自 住事實,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二、符合前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二戶房地,自完成 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或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 因素出售新房地,且出售後仍符合前款規定者。 三、銷售與各級政府或各級政府銷售者。 四、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 五、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 六、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 七、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者。 八、依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者。 九、依銀行法第七十六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處分,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令處分者。 十、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者。 十一、銷售依都市更新條例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分配取得更新後之房屋及其坐落基 地者。 十二、確屬非短期投機經財政部核定者。 本條例修正施行時,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案件,適用前項第十二款規定。

  • 第三十七條(山地保留)
    山坡地範圍內山地保留地,輔導原住民開發並取得耕作權、地上權或承租權。其耕作權、地 上權繼續經營滿五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如有移轉,以原 住民為限;其開發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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