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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賦稅類 財政部 104.05.13. 臺財稅字第10404516320號令
中央法規
  • 第七條
    下列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稅稅率為零: 一、外銷貨物。 二、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 三、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之貨物。 四、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 五、國際間之運輸。但外國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業務者 ,應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國際運輸事業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 者為限。 六、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 七、銷售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所使用之貨物或修繕勞 務。 八、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之貨物。 九、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存入自由港區事業或海關管理之保 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外銷之貨物。

  • 第七條之一
    本法第五條所稱保稅貨物及第七條第八款、第九款所稱貨物,指經保稅區營業人登列於經海 關驗印之有關帳冊或以電腦處理之帳冊,以備監管海關查核之貨物。 本法第七條第四款所稱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指供經核准在保稅區內從事保稅貨物之貿易、 倉儲、物流、貨櫃(物)之集散、轉口、轉運、承攬運送、報關服務、組裝、重整、包裝、 修理、裝配、加工、製造、檢驗、測試、展覽、技術服務及其他經核准經營業務所使用,或 供外銷使用之貨物或勞務。 本法第七條第八款所稱課稅區,指中華民國境內保稅區以外之其他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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