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類
經濟部 104.10.06. 經商字第10400689760號函
中央法規
- 中華民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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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之保障)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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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 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 商業登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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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商業除第五條規定外,非經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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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下列各款小規模商業,得免依本法申請登記: 一、攤販。 二、家庭農、林、漁、牧業者。 三、家庭手工業者。 四、民宿經營者。 五、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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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視障按摩者就業競爭力之協助)
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為協助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及理療按摩工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 ,輔導提升其專業技能、經營管理能力,並補助其營運所需相關費用。 前項輔導及補助對象、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醫療機構得僱用視覺功能障礙者於特定場所從事非醫療按摩工作。 醫療機構、車站、民用航空站、公園營運者及政府機關(構),不得提供場所供非視覺功能 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工作。其提供場地供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工作者 應予優惠。 第一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三十一日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