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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司類 經濟部 098.03.18. 經商字第0980231401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十五條
    登記事項有變更時,除繼承之登記應自繼承開始後六個月內為之外,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十五日內,申請為變更登記。 商業之各類登記事項,其申請程序、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 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六百八十七條(合夥人之法定退夥)
    合夥人除依前二條規定退夥外,因左列事項之一而退夥: 一、合夥人死亡者,但契約訂明其繼承人得繼承者,不在此限。 二、合夥人受破產或禁治產之宣告者。 三、合夥人經開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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