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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司類 經濟部 098.04.16. 經商字第0980203848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六百八十五條(債權人扣押權行使之限制)
    合夥人之債權人,就該合夥人之股份,得聲請扣押。 前項扣押實施後兩個月內,如該合夥人未對於債權人清償或提供相當之擔保者,自扣押時 起,對該合夥人發生退夥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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