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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司類 經濟部 68.12.14. 商字第43902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九條
    進口下列貨物免徵營業稅: 一、第七條第六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款之肥料及第三十款之貨物。 二、關稅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之貨物。但因轉讓或變更用途依照同法第五十 五條規定補繳關稅者,應補繳營業稅。 三、本國之古物。

  • 第三十七條(申請經營汽車運輸業之審核機關)
    經營汽車運輸業,應依下列規定,申請核准籌備: 一、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汽 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二、經營市區汽車客運業: (一)屬於直轄市者,向該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二)屬於縣(市)者,向縣(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三、經營計程車客運業,其主事務所在直轄市者,向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在直轄市以 外之區域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前項第二款之市區汽車客運業延長路線至直轄市、縣(市)以外者,應由受理申請之公路主 管機關商得相鄰之直轄市、縣(市)公路主管機關之同意;有不同意者,報請中央公路主管 機關核定之。

  • 第八十八條
    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應依下列規定: 一、載物者,小型輕型不得超過二十公斤,普通輕型不得超過五十公斤,重型不得超過八十 公斤,高度不得超過駕駛人肩部,寬度不得超過把手外緣十公分,長度自座位後部起不 得向前超伸,伸出車尾部分,自後輪軸起不得超過半公尺。 二、小型輕型機車不得附載人員,重型及普通輕型機車在駕駛人後設有固定座位者,得附載 一人。 三、附載坐人後,不得另載物品。但零星物品不影響駕駛人及附載人員之安全者,不在此限 。 四、附載坐人不得側坐。 五、駕駛人及附載坐人均應戴安全帽。 六、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氣味惡臭之貨物,能防止其發洩者,應嚴密封固,裝置適當。 七、附載坐人、載運貨物必須穩妥,物品應捆紮牢固,堆放平穩。 機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應依下列規定配戴安全帽: 一、安全帽應為乘坐機車用之安全帽,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並於帽體貼有商品檢 驗標識。 二、帽體及相關配件必須齊全,並無毀損、鬆脫或變更之情事。 三、配帶時安全帽應正面朝前及位置正確,於顎下繫緊扣環,安全帽並應適合頭形,穩固戴 在頭上,不致上下左右晃動,且不可遮蔽視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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