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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司類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91.04.17. 貿二字第0917000951-0號
中央法規
  •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條例名詞定義如下: 一、光碟:指預錄式光碟及空白光碟。 二、預錄式光碟:指預錄式之雷射碟、唯讀記憶光碟、數位影碟、唯讀記憶數位影碟、雷射 影碟、迷你光碟、影音光碟與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預錄式光碟。 三、空白光碟:指可錄式光碟、可寫式光碟及可重寫式光碟。 四、母版:指經由刻版機完成用於製造光碟之金屬碟。 五、來源識別碼:指為識別光碟或母版之製造來源,而由主管機關核發之識別碼。 六、事業:指以製造光碟或母版為業務之公司、獨資或合夥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個人或團體。 七、製造:指使用原料,經由製造機具產製光碟或母版之行為。 八、製造機具:指製造光碟之射出成型機、模具、製造母版之刻版機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 之機具。

  • 第二十四條(罰則)
    輸出未壓印標示來源識別碼之預錄式光碟,經海關查獲者,由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處 以罰鍰及沒入其光碟,並檢樣通知主管機關依有關法令辦理。

  • 第六條
    廠商、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及公私立學校輸出限制輸出貨品表外之貨品,免證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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