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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司類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97.12.30. 貿服字第09701535810號
中央法規
  •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條例名詞定義如下: 一、光碟:指預錄式光碟及空白光碟。 二、預錄式光碟:指預錄式之雷射碟、唯讀記憶光碟、數位影碟、唯讀記憶數位影碟、雷射 影碟、迷你光碟、影音光碟與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預錄式光碟。 三、空白光碟:指可錄式光碟、可寫式光碟及可重寫式光碟。 四、母版:指經由刻版機完成用於製造光碟之金屬碟。 五、來源識別碼:指為識別光碟或母版之製造來源,而由主管機關核發之識別碼。 六、事業:指以製造光碟或母版為業務之公司、獨資或合夥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個人或團體。 七、製造:指使用原料,經由製造機具產製光碟或母版之行為。 八、製造機具:指製造光碟之射出成型機、模具、製造母版之刻版機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 之機具。

  • 第八條
    免證輸出之貨品,其他法令另有管理規定者,貿易局得就海關能予配合辦理部分之相關貨 品名稱及輸出規定,彙編海關協助查核輸出貨品表,公告辦理之。 輸出前項海關協助查核輸出貨品表內之貨品,報關時應依該表所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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