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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司類 經濟部 100.07.07. 經商字第10002418380號
中央法規
  • 第一百五十七條(特別股)
    公司發行特別股時,應就左列各款於章程中定之: 一、特別股分派股息及紅利之順序,定額或定率。 二、特別股分派公司賸餘財產之順序,定額或定率。 三、特別股之股東行使表決權之順序限制或無表決權。 四、特別股權利、義務之其他事項。

  • 第一百五十八條(特別股之收回)
    公司發行之特別股,得收回之。但不得損害特別股股東按照章程應有之權利。

  • 第十三條
    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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