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類
經濟部 100.07.07. 經商字第10002418380號
中央法規
-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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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七條(特別股)
公司發行特別股時,應就左列各款於章程中定之: 一、特別股分派股息及紅利之順序,定額或定率。 二、特別股分派公司賸餘財產之順序,定額或定率。 三、特別股之股東行使表決權之順序限制或無表決權。 四、特別股權利、義務之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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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八條(特別股之收回)
公司發行之特別股,得收回之。但不得損害特別股股東按照章程應有之權利。
- 中央法規標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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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