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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新聞類 中央選舉委員會 92.11.12. 中選一字第0920000825號
中央法規
  • 第十二條(選舉人之要件)
    前條有選舉權人具下列條件之一者,為選舉人: 一、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者。 二、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現在國外,持有效中華民國護照,並在規 定期間內向其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戶政機關辦理選舉人登記者。 前項第二款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選舉權登記查核辦法,由中央選舉 委員會會同外交部、僑務委員會另定之。

  • 第四條
    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總統、副總統選舉人登記,應備具下列書件,自中央選 舉委員會發布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公告之 日起至投票日前四十日止,寄達或送達其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鄉(鎮、市、區)戶政 事務所: 一、申請書。 二、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基本資料頁(含護照號碼、姓名、出生日期、發照日期、效期截止 日期)影本一份。 三、書明申請人姓名及收件地址之免貼郵票回郵信封。但有指定國內代收人者,回郵信封應 書明代收人姓名及其收件地址。 前項公告應於總統、副總統選舉公告發布之日公告之。 第一項申請得委託他人辦理並檢附委託書及前項各款書件向申請人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 地鄉(鎮、市、區)戶政事務所辦理。申請書格式、委託書格式,如附式一、二。 第一項申請以郵寄辦理者,其寄達日期以鄉(鎮、市、區)戶政事務所收件日期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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