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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新聞類 行政院秘書長 97.01.28. 院臺聞字第0970081304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一百五十一條(法規命令程序之適用範圍)
    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除關於軍事、外交或其他重大事項而涉及國家機密或安全者外,應 依本法所定程序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法規命令之修正、廢止、停止或恢復 適用,準用訂定程序之規定。

  • 第一百五十四條(法規命令之預告程序)
    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 紙公告,載明下列事項: 一、訂定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名稱。 二、訂定之依據。 三、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 四、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 行政機關除為前項之公告外,並得以適當之方法,將公告內容廣泛周知。

  • 第三條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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