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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衛生類 衛生福利部 112.03.08. 衛授食字第1121900357號公告
中央法規
  • 第二十一條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 一、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二、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三、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 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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