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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衛生類 行政院衛生署 69.12.10. 衛署醫字第301869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二十條(親自主持藥局業務之義務)
    藥師應親自主持其所經營之藥局業務,受理醫師處方或依中華藥典、國民處方選輯之處方調 劑。

  •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之處罰(二))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十一條或第二十條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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