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類
行政院衛生署78.2.27.衛署醫字第785323號函
中央法規
- 藥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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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親自主持藥局業務之義務)
藥師應親自主持其所經營之藥局業務,受理醫師處方或依中華藥典、國民處方選輯之處方調 劑。
- 藥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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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條(已核發藥物許可證後之管制)
藥品或醫療器材經核准發給藥物輸入許可證後,為維護國家權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加以 管制。但在管制前已核准結匯簽證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