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類
行政院衛生署 84.07.26. 衛署健保字第84035815號函
中央法規
-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
第六條
負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所定情事行為責任之醫事人員,於任何保險醫事服務機構 對保險對象提供服務之費用,本保險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