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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衛生類 中央健康保險局 84.10.16. 健保醫字第84017663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三十二條
    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所稱保險病房,指特約醫院提供保險對象住院診療,未收取病房費 差額之病房。 除下列病床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不得向保險對象收取病房費差額: 一、每病室設二床以下之急性病房。 二、每病室設二床以下之慢性病房。

  • 第三十五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保險人應通知其限期改善: 一、未依規定登錄保險對象之保險憑證及上傳保險對象之就醫資料者。 二、未協助保險人有關代辦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醫療給付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代位求償所需 表單之收繳、填報等事宜者。 三、藥價調查申報資料錯誤,非屬故意者。 四、其他違反特約事項,非屬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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