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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衛生類 行政院衛生署 84.10.18. 衛署健保字第84070483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八條之二(執業之地點及其例外)
    醫師執業,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為之。但急救、醫療機構間之會診、支 援、應邀出診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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