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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衛生類 行政院衛生署 84.11.22. 衛署醫字第8406757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二十五條(移付懲戒之情形)
    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 一、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 二、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 三、非屬醫療必要之過度用藥或治療行為。 四、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 五、前四款及第二十八條之四各款以外之業務上不正當行為。

  • 第八十一條
    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告知其病情、治療 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

  • 第三十五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保險人應通知其限期改善: 一、未依規定登錄保險對象之保險憑證及上傳保險對象之就醫資料者。 二、未協助保險人有關代辦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醫療給付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代位求償所需 表單之收繳、填報等事宜者。 三、藥價調查申報資料錯誤,非屬故意者。 四、其他違反特約事項,非屬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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