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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衛生類 中央健康保險局 85.03.18. 健保醫字第85004508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三十二條
    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所稱保險病房,指特約醫院提供保險對象住院診療,未收取病房費 差額之病房。 除下列病床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不得向保險對象收取病房費差額: 一、每病室設二床以下之急性病房。 二、每病室設二床以下之慢性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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