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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衛生類 中央健康保險局 85.10.09. 健保醫字第85014956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二十六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間辦理保險對象之轉介(診),應依其醫療需要為之。 提供保險對象住院診療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其病情穩定,應出院或轉送慢性病房者, 應予適當之處置及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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