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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衛生類 行政院衛生署 87.11.23. 衛署健保字第87067128號(停止適用)
中央法規
  • 第三十四條
    特約醫院應於其住院櫃檯及其網際網路網頁明顯標示其設置之總病床數、各類病床之每日 占床數及空床數、保險病床數及其比率、收取差額之病床數及其差額數等資料,並於其病 房護理站明顯標示該病房之前述各項資料。

  • 第三十五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保險人應通知其限期改善: 一、未依規定登錄保險對象之保險憑證及上傳保險對象之就醫資料者。 二、未協助保險人有關代辦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醫療給付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代位求償所需 表單之收繳、填報等事宜者。 三、藥價調查申報資料錯誤,非屬故意者。 四、其他違反特約事項,非屬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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