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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衛生類 行政院衛生署 89.09.20. 衛署藥字第0890012343號
中央法規
  • 第二十一條(停業處分之事由)
    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 一、藥師未親自執業而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 二、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 三、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者。 四、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 五、藉其藥事專業身分為產品代言,而背書、影射產品具誇大不實之效能,致有誤導消費者 誤信廣告內容而購買之虞者。 六、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 七、前六款以外之其他業務上不正當行為。

  • 第七十二條(抑制資源不當耗用改善方案之擬訂)
    為減少無效醫療等不當耗用保險醫療資源之情形,保險人每年度應擬訂抑制資源不當耗用之 改善方案,提健保會討論後,報主管機關核定。

  • 第三十四條
    特約醫院應於其住院櫃檯及其網際網路網頁明顯標示其設置之總病床數、各類病床之每日 占床數及空床數、保險病床數及其比率、收取差額之病床數及其差額數等資料,並於其病 房護理站明顯標示該病房之前述各項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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