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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衛生類 行政院衛生署 90.06.27. 衛署健保字第0900039686號
中央法規
  • 第四十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險人予以終止特約。但於特約醫院,得按其情節 就違反規定之診療科別、服務項目或其全部或一部之門診、住院業務,予以停約一年: 一、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或其負責醫事人員依前條規定受停約,經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有前 條規定之一。 二、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情節重大。 三、違反醫事法令,受衛生主管機關廢止開業執照之處分。 四、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容留未具醫師資格之人員,為保險對象執行醫療業務,申報醫療費 用,情節重大。 五、停約期間,以不實之就診日期申報,對保險對象提供之服務費用,或交由其他保險醫 事服務機構申報該服務費用。 六、依第一款至前款規定,受終止特約或停約一年,期滿再申請特約後,經查於終止特約 或停約一年期間,有前款所定情事。 依前項規定終止特約者,自終止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再申請特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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