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類
行政院衛生署 94.01.07. 署授疾字第0940000021號(停止適用)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
-
第十五條(行政機關將其權限委託或委任其他機關)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 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 傳染病防治法施行細則
-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