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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衛生類 行政院衛生署 96.07.12. 衛署藥字第0960319321號
中央法規
  • 第九條(分裝改裝出售之禁止)
    輸入之化粧品,應以原裝為限,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在國內分裝或改裝出售。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核准在國內分裝或改裝出售之化粧品,應在標籤及仿單之明 顯處,以中文載明分裝或改裝之廠商名稱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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