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類
行政院衛生署 96.07.19. 衛署藥字第0960030768號
中央法規
- 全民健康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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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條(退保之處理)
保險對象依第十三條規定應退保者,自應退保之日起,不予保險給付;保險人應退還其溢繳 之保險費。已受領保險給付者,應返還保險人所支付之醫療費用。
-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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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於因故未能及時繳驗保險憑證或身分證件之保險對象,除應先行提供 其醫療服務外,並應留存繳費、退費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