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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衛生類 行政院衛生署 96.07.19. 衛署藥字第0960030768號
中央法規
  • 第五十八條(退保之處理)
    保險對象依第十三條規定應退保者,自應退保之日起,不予保險給付;保險人應退還其溢繳 之保險費。已受領保險給付者,應返還保險人所支付之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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