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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衛生類 行政院衛生署 98.12.15. 國健教字第0980701268號
中央法規
  • 第二十一條
    醫療機構、心理衛生輔導機構及公益團體得提供戒菸服務。 前項服務之補助或獎勵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三條
    戒菸服務之補助,得包括提供戒菸服務所需之藥物、心理諮商、行為治療、其他足以協助 戒菸之方式或併用多種方法者。 前項補助,得採全部或部分補助方式為之。

  • 第四條
    辦理戒菸服務成效優良者之獎勵,得採下列方式: 一、以媒體或活動公開表揚。 二、頒發獎狀、獎牌或獎座。 三、發給獎勵金。 四、其他獎勵方式。

  • 第五條
    主管機關辦理補助或獎勵,得以公開徵求或接受推薦等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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