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衛生類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101.10.02. 健保醫字第1010073798A號
中央法規
  • 第三十五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保險人應通知其限期改善: 一、未依規定登錄保險對象之保險憑證及上傳保險對象之就醫資料者。 二、未協助保險人有關代辦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醫療給付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代位求償所需 表單之收繳、填報等事宜者。 三、藥價調查申報資料錯誤,非屬故意者。 四、其他違反特約事項,非屬情節重大者。

  • 第三十六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保險人予以違約記點一點: 一、未依醫事法令或本保險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轉診業務。 二、違反第十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 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四條規定。 三、未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規定,核對保險對象就醫文件。但急診等緊急醫療事件於 事後補繳驗保險憑證者,不在此限。 四、未依本保險規定,退還保險對象自墊之醫療費用。 五、未依本法之規定向保險對象收取其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或申報醫療費用。 六、不當招攬病人接受本保險給付範圍之醫事服務,經衛生主管機關處分。 七、不當向保險對象收取自付差額品項之費用,超過保險人所訂之差額上限者。 八、違反本法第七十三條之規定者。 九、經保險人通知應限期改善而未改善。

  • 第三十七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以保險人公告各該分區總額最近一季確認之平均點 值計算,扣減其申報之相關醫療費用之十倍金額: 一、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 二、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 三、處方箋或醫療費用申報內容為病歷或紀錄所未記載。 四、未記載病歷或未製作紀錄,申報醫療費用。 五、申報明知病人以他人之保險憑證就醫之醫療費用。 六、容留非具醫事人員資格,執行醫師以外醫事人員之業務。 前項應扣減金額,保險人得於應支付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醫療費用中逕行扣抵。

  • 第三十八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特約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險人予以停約一個月。但於特約醫院 ,得按其情節就違反規定之診療科別、服務項目或其全部或一部之門診、住院業務,予以 停約一個月: 一、違反本法第六十八條、第八十條第一項規定,經保險人分別處罰三次後,再有違反。 二、違反依第三十六條規定受違約記點三次後,再有違反。 三、經扣減醫療費用三次後,再有前條規定之一。 四、拒絕對保險對象提供適當之醫事服務,且情節重大。


  • 柒、中醫門診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品質保證保留款: 一、 100年度在各鄉鎮市區每萬人口中醫師數 3.0以上之地區,新設立中醫門診特約醫事服 務機構。(註 3) 二、核減率:中醫門診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年平均核減率(註 4),超過該區95百分位,且超 過前一年該區之年總平均核減率者。 三、輔導:中醫門診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醫療行為模式異常,經中醫全聯會之分區委員會(以 下稱分區委員會)輔導 2次未改善或情節重大,經分區委員會提報中醫全聯會,准予核 備並副知當事人在案者。 四、中醫門診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當年度有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35條 、第36條、第37條或第38條等所列違規情事並經處分者,以處分日期認定之。 五、中醫門診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未經「中醫醫療院所加強感染控制」審查認證合格或經評核 未合格者。 六、未符合保險人公布中醫總額部門醫療資訊公開「醫療費用明細標示」院所。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