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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教育類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104.01.05. 文授資局綜字第1043000020號
中央法規
  • 第十五條(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之保障)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規範土地徵收,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 土地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其他法律有關徵收程序、徵收補償標準與本條例牴觸者,優先適用本條例。

  • 第二十四條(古蹟管理不當之處置)
    古蹟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因管理不當致有滅失或減損價值之虞者,主管機關得通知所有人、 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得逕為管理維護、修復,並徵收代履 行所需費用,或強制徵收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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