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類
文化部 101.02.20. 文參字第1013003812號
中央法規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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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
- 公務員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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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兼職之限制)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 費。 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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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執行職務之迴避)
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或其家族之利害事件,應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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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互惠之禁止)
公務員對於左列各款與其職務有關係者,不得私相借貸,訂立互利契約或享受其他不正利 益: 一、承辦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工程者。 二、經營本機關或所屬事業來往款項之銀行、錢莊。 三、承辦本機關或所屬事業公用物品之商號。 四、受有官署補助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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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適用本法之其他人員)
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