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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教育類 臺灣省政府教育廳 83.12.02. (83) 教五字第100131號
中央法規
  • 第二條(主權之歸屬)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 第三條(國民)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 第一百六十條(基本教育及補習教育)
    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其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 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一律受補習教育,免納學費,其書籍亦由政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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