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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教育類 教育部 84.10.14. (84)臺人字第050146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四條
    未涉及國家機密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之公務員、警監三階以上之警察人員 及前條第三項第一款人員,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經許可後,始得進入大陸地區。 本條例第九條第四項各款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應經主管機關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 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成之審查會共同審查許可;必要時,得徵詢申請人(原)服務機關( 構)或委託機關意見。

  • 第二十四條(適用本法之其他人員)
    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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