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類
教育部 85.05.28. (85) 臺社 (一)字第85509264號
中央法規
- 中華民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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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條(基本教育及補習教育)
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其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 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一律受補習教育,免納學費,其書籍亦由政府供
- 國民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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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入學年齡)
凡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已逾齡未受國民教育之國民,應受國民補習教育。 六歲至十五歲國民之強迫入學,另以法律定之。
- 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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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國小補校學生成績考查,應視學生個別差異,以獎勵輔導為原則,並依各學科及活動性質 得參照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五條,就鑑賞、晤談、報告、表演、實作、資料蒐 集整理、設計製作、作業、紙筆測驗、實踐、或其他方式,相機採用三種以上辦理。
- 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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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國中補校學生成績考查,應視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以獎勵輔導為原則,並依各學科 及活動性質得參照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五條就鑑賞、晤談、報告、表演、實作 、資料蒐集整理、設計製作、作業、紙筆測驗、實踐、或其方式相機採用三種以上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