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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教育類 教育部 85.05.28. (85) 臺社 (一)字第85509264號
中央法規
  • 第一百六十條(基本教育及補習教育)
    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其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 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一律受補習教育,免納學費,其書籍亦由政府供

  • 第二條(入學年齡)
    凡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已逾齡未受國民教育之國民,應受國民補習教育。 六歲至十五歲國民之強迫入學,另以法律定之。

  • 第四條
    國小補校學生成績考查,應視學生個別差異,以獎勵輔導為原則,並依各學科及活動性質 得參照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五條,就鑑賞、晤談、報告、表演、實作、資料蒐 集整理、設計製作、作業、紙筆測驗、實踐、或其他方式,相機採用三種以上辦理。

  • 第五條
    國中補校學生成績考查,應視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以獎勵輔導為原則,並依各學科 及活動性質得參照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五條就鑑賞、晤談、報告、表演、實作 、資料蒐集整理、設計製作、作業、紙筆測驗、實踐、或其方式相機採用三種以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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